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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1-4月·法学类C扩)

法理杂志 法理杂志 2024-01-11




法学类C扩

2021年1-4月

由于编辑部精力有限,本次统计未经三审三校,必有疏漏

欢迎各位读者师友指正、补充,也向大家表示歉意!

 

北方法学(双月刊):5

 

1.法律正义的客观叙事

陈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摘要:西方法律正义观念有着一以贯之的发展脉络。法律正义被理解为一种客观实在,体现为现实关系的"恰当状态",即人与法、人与人、人与群体关系的均衡。古典正义理论为此"恰当状态"建立了理性且客观的价值分析框架,即守法与均等的平衡、分配与矫正的平衡、交往理性与友爱的平衡。现代的法律正义理论学说在回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新问题,回应同时代法律的实证分析和功利分析,以及在思考和论述实质正义、个案正义、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利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时,遵循了与古典正义理论同一的逻辑结构和价值理念。法律正义客观的内在结构为正义的实践和法的价值分析提供了明确且有力的思维方案。

关键词:法律正义;法律平等;权利;共同善;功利主义

 

2.理论、场域与未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争论的研究

程龙,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由来已久。这是中国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立性与自觉性。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具有多重维度,二者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我国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由于法解释资源的短缺,作为法学基本研究方法的法教义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由此,社科法学填补了法教义学缺位的真空地带。未来在共享法治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将会互融互通,待法解释资源供给进一步充实后,法教义学将会获得更大的理论空间。

关键词: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理论场域

 

3.粮食基因编辑的法哲学思辨

夏志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粮食基因编辑的核心问题,源于目前科学尚无法证实其商业化对人类生存安全究竟有无潜在威胁。现有立法通例基于"自由主义"理念,坚持人的主体性与技术理性,构建起了以标识为主体的预防机制,来监管基因编辑食品的商业化。与此相反,"伦理自然主义"坚信,基因编辑食品对自然与人类生存所构成的潜在威胁具有不可逆转的反自然性,故应拒斥或者禁止。但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主客体"对立的理论范式,过于强调个体利益,而忽视了人类与自然的天人合一的共存关系;伦理自然主义所主张的"主体间性"解构或否定了"主客体"二元认知的法哲学基础。因此,粮食基因编辑的规制,应以人类与自然"主客体"对立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思维,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暂不干预或干涉原则,以确保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基因编辑;主客体范式;人类命运共同体


4.法官如何论证经验法则

何雪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司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经验法则在法官裁判说理中的论据作用日益突出。根据依法裁判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不能以不证自明的说辞对经验法则引而不论。由于经验法则包含差异明显的两类内容,对其论证应分别以规律性和规范性为目标,而考察论证目标的达成度则应以可接受性为评价标准。法官论证经验法则的规律性需要依靠科际合作与外部知识,而其论证的重心则是经验法则的规范性。法官可通过分析援引的经验法则具有惯习性,进而在社会规则与一阶行动理由的意义上证成经验法则的规范性。

关键词:经验法则;不证自明;外部证成;社会惯习

 

5.算法正义:一种经由算法的法治

蔡星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治必须学会对接人工智能和算法。如何面对经由算法的法治、如何达至算法正义,将成为未来时代法治进化的核心主题。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不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数学工具和一般的技术应用,它将成为一种调和法治内在结构与机理的本质性力量,即成为未来法治世界中的隐形运行秩序。算法注入法治、改变正义将是根本性的,对法治的助力和对正义的彰显又具有显著优势。面对这场技术革新,中国法学需要作出理论回应与学术设计,为已经到来的算法法治与算法正义构建理论基础,寻找与算法对接的切口,获得与人工智能保持某种契合的力量,以此形成作用于社会治理的合力,进而完成法治现代化的转型。

关键词:算法正义;算法;法治;人工智能

 

 

电子知识产权(月刊):无(第四期还没出)

 

法律适用(半月刊):3篇(只有三期)

 

1.认真对待案例——基于法院审判的认知与思考

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法学博士、博士后

摘要:案例是人民法院输出的公共司法产品,它是一个法院、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法治水平的"试金石"。当前及今后在执法办案、法治宣传和法学研究中,都应当更为重视案例,切实把案例作为认识法治、评价法治、推进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抓手。重视案例,既要认真发现案例、研究案例,更要积极运用案例。

关键词:司法案例;价值;案例运用;案例研究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机制研究

祖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法学博士

李冬冬,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庭长

摘要: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审理个案纠纷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通过价值权衡的过程实现的。首先法官要开示法律规范自身的价值取向,然后通过开放性的裁判规则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结合个案情形,在两者之间进行价值权衡,进而得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结果。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价值权衡

 

3.新法优先:规则检讨与替代规则

余文唐,第三界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

摘要:在新法优先规则中,所谓的新旧法律效力并存应限于法律文件层面而不能是法律规范层面,新旧法律规范的共同要素应为同一事实构成而非通说所称的同一事项,优先适用的行为对象应是新法行为而不包括旧法行为;而从新规则是指旧法行为适用新法,从旧规则是旧法行为适用旧法,行为时法规则包含新法行为适用新法、旧法行为适用旧法。可见,行为时法规则对新法优先和从旧规则具有整合统领作用,宜以其替代新法优先规则,而从新规则等法律特别规定则可作为行为时法规则的例外。行为时法可能是旧法也可能是新法,因而行为时法优于裁判时法之说尚需加以修正。跨法事件包括行为跨法、结果跨法和期间跨法等类型,应以行为终了时、结果发生时和期间结束时作为行为时进而确定行为时法。

关键词:新法优先;从新规则;从旧规则;行为时法;跨法事件

 

法治研究(双月刊):无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无(只有一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季刊):无

 

河北法学(月刊):2

 

1.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特征、优势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摘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在历史坐标、世界方位中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迈向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必须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优势和后发优势。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特征;优势

 

2.德法兼修: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进路探索

梁平,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新时代"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需求,是高校立德树人的使命使然,具有深刻的时代意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着德育教育、话语体系、教育内容、能力塑造、育人格局等方面的现实困境,应当紧紧立足于中国法治这个根本,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以"复合型、应用型、创新性"法治人才培养为目标,推进融合式的"厚德育"铸魂工程,建构"话语+现实"的法治教育资源,创新"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知识+体验"的特色实践教育,深化多维度协同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关键词: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法学教育;新时代;法治

 

交大法学(季刊):5

 

1.维稳压力对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形塑

刘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维稳压力是形塑中国法院组织形态的重要因素。在维稳工作中,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系统形成紧密的互需关系。一方面,基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和延伸审判职能的方式参与地方维稳工作;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执行以及涉诉信访工作中,基层法院也需要地方党政系统的支持。在维稳压力的影响下,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进行了调适,形成以案件属性转化、责任体系再造、组织运行重构为主要内容的运作机制。经过调适的组织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法院应对维稳问题的能力,不过法官独立行权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缩。在基础性社会矛盾突出的转型期,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建构与运行依然会建立在对维稳压力审慎考量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维稳压力;组织形态;审判独立;基础性社会矛盾

 

2.法律-文件共治模式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基于四十年教育规范性文件的考察

薛小蕙,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宁夏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

摘要: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实践中的现实图景。通过对教育领域的实证考察发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互动模式,并在当前改革背景下形成了法律-文件共同治理的格局。新时期法律-文件共治模式既具有法律位阶理论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法理基础,也源于"文件治国"在社会政策变迁中的功能多元化需求,以及行政效能原则下的实践基础。法律-文件共治模式在治理实践中的功能发挥,需要以厘清二者内容边界作为前提条件、以二者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作为价值指引,以及以法律的立改废释与文件的清理备案作为程序保障。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教育行政;国家治理

 

3. 司法决策中的“父爱主义”管制逻辑

陈洪杰,南京大学法学院特任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在包括赵春华案在内的诸多引发舆论关注的争议案件中,法官或许并非不是不懂得如何利用社科法学的判断能力与法教义学的裁判技术去弥合司法标准与公众认知之间的巨大断裂,而更可能是基于其"父爱"式的社会"管制"取向而对司法后果的实质合理性问题做出了"爱之深,责之切"的价值决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背景下,为了保证良法的颁行能够导向预期的善治,法律必须以其作为"社会交往机制"的系统潜力而彰显其公理性与司法的合理性。只有首先确立基于交往原则和承认社会自主性的权力逻辑与法律决策结构,那种体现"人性化""人文化"和"人权化"的方法论逻辑才有可能在法律的运作中获得国家体制官僚无法武断拒斥的实效。

关键词:法教义学;父爱主义;司法决策;交往权力;赵春华案

 

4.功能分化社会的“去分化”? ——权力生产性与权力媒介性的理论冲突及其消解

张海涛,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以卢曼为代表的权力媒介观和以福柯为典型的权力生产观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价值立场。在系统理论看来,权力作为政治系统"象征性的普遍化沟通媒介",维系着功能分化的社会结构,所以权力的媒介性具有自我限制的意义。但是,福柯以权力驱逐法律运作、生产知识话语和控制性实践为例,揭示了权力的生产性对社会的全面宰制和"去分化"的倾向。为了消解权力生产性所带来的"去分化"的危险,应当将权力领域限缩于政治系统,以"去主体化"的立场和"沟通"的衔接性理解权力的运作逻辑,并通过作为结构耦合的宪法与基本权利,既实现由权力到法的符码转译,同时又确保社会子系统内部的强制性力量关系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关键词:权力生产性;权力媒介性;功能分化;自我限制;宰制倾向

 

5.法律地理学论纲

谢遥,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法律地理学不是"陡然出世"的研究领域。其沿着关联性脉络与辩证性脉络发展,核心是研究"人—法律—地"的学问。法律地理学有着反思空间排斥现象的制度原因、阐释"城市与乡村""省域与市域、县域"等具体空间的规范性意涵、深化地方法治建设等功能。法律地理学的关键范畴是空间正义、城市权利、尺度、身份和边界,研究方法主要是"行为—结构"分析与"双重想象"。

关键词:法律地理学;空间法理学;空间

 

 

科技与法律(双月刊):无

 

武大国际法评论(双月刊):无

 

知识产权(月刊):无(只有三期)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1篇(只有一期)

 

1.法律人才与中国“新文治”

程金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研究院、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正>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变革可以归纳为"一体两翼"。其中的"一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两翼"包括全面改善党的领导(政党的维度)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国家的维度)。这"一体两翼"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是实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立的"中国之治"的关键因素。问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这三项重大治理改革的目标如何能够同时实现——用中国历史的长镜头看,有效推进上述"一体两翼"改革的挑战和机遇在哪里?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2

 

1.苏轼文人仕宦的现代教益

单纯,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摘要:苏轼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旷世文豪,更是中国文人仕宦中的标新立异之士。其文才学识足可与西方智者亚里士多德媲美,而其寓儒家政治伦理于豪放诗文,一生宦海沉浮而士节不屈的书生意气,古今中外罕有其匹。本文论述苏轼少年立志赖有名士范滂垂范与苏母家教,弱冠成名,以仁义辨赏罚,申明儒家仁厚之德为治理原则,法家惩罚之度为治理之术,朝议则重儒抑法,贬谪则随遇而安;辞赋止于山水日月,深意寓于治国理政;申明儒家"天下为公"之伦以约束封建皇权至上的"家天下"之私;阐明国家治乱系于道德之深浅,而非富强之功利。虽有"满腹经纶",屡挫于"一肚子不合时宜",其"身体力行"所折射的文人仕宦之得失教训为:天下为公,经世济民,以德约权,文以载道。

关键词:以德约权;道德勇气;重儒抑法;文人仕宦

 

2.女性经验与柔性司法改革——科沃斯与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源起

梅·奎恩,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王新宇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按照传统的法律叙事,法律现实主义的发展史也是男性叙事史。但是男性叙事并不代表法律现实主义发展史的全部,女性叙事缺失的原因在于对史料有目的性的忽略和遗忘。本文以上世纪初女法律人科沃斯的经验脉络展开史料挖掘,内容既包括如何进行性别经验的法律理论建构,也包括进行女子法庭、家暴案等审判方式的改革。从性别视角来看这些改革对于女当事人法律地位、女法律从业者职业发展的实质影响,都具有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开创性地位。

关键词:女性经验;性别叙事;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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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 赵剑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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